1、办理对象:根据江财发(2004)10号文件《江干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干区级部门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纳入财政直付范围内的专项资金项目。 2、办理程序:对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设备购置项目,由单位经办人持经预算单位会计审核、财务审批人签字的《专项资金(财政直付)用款申请表》、采购合同、验货回单、发票和供应商名称及账号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由单位经办人持经预算单位会计审核、财务审批人签字的《专项资金(财政直付)用款申请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程造价总预算、建设单位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表、付款合同、发票、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对重点专项,由单位经办人持经预算单位会计审核、财务审批人签字的《专项资金(财政直付)用款申请表》、区政府批准的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细),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 3、办理时限:当即办理。
江干区财政局(咨询电话:8643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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