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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要求

 

一、2007年主要所得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133

3、《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

内容摘要: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4、《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内容摘要:“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316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5、《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内容摘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其中取消项目之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内容摘要:“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

8、《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内容摘要:“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

内容摘要:200731日起执行。200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应遵照执行

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内容摘要:“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

内容摘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略]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1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

注意点:对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应按文件规定出具(具体鉴证报告可按不同情况分四种格式)。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

内容摘要:企业在2005101之前设立,从2005101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24号)

内容摘要:“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0611日起2010123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77号)

内容摘要:1、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未能取得相关费用或原材料发票,会计处理以合同等凭据入账,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30日前取得费用或原材料发票的,可调整预估价计入所属纳税年度。2、、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超市出售消费卡,收取预收款,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可在购买方实际消费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相应结转成本。3、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经县()以上科技局或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进行技术开发立项的,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须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规定时间:所有审核审批的事项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纳税人发生的各类税前扣除事项需要报批的须在115日前,办理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在131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须审批,但应在规定期限内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

1、  汇缴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六个

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资报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核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人有关的支出项目分摊比例方法: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人有关的支出项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认,纳税人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合并分立企业所得税处理:合并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收购及交换价款中,除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选择按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5、国债净价交易利息免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6、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符合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7、金融企业应收利息:各金融企业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将当年实际扣除的应收未收利息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于某种原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局。

8、汇缴成员企业股权变动:由变动的成员企业报告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其在变化后2个月内出具证明给成员企业。

9、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三、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附送相关资料类:

1、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前一次性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3、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在年终纳税申报时,应将当年专项奖金的实际列支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4、办公通讯费用: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纳税申报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7、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账、呆账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8、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9、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附1)和项目确认书;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2);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项目研究人员名单;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3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4);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0、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11、总机构下属企业的管理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注意事项: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430前,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网上申报后,随带纸质报表(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一份与全年申报资料一起装订整齐,一份单独装订后交给计划征收科。

22007年度汇算清缴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要混淆,2007年度汇算清缴仍沿用老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1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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