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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内容

 

过渡性优惠政策不是新法独有的,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一)过渡优惠政策的意义:给予老企业过渡期优惠并非是法定必须的,也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过渡期优惠的规定,是为了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老企业能够平稳过渡,也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并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二)过渡优惠政策依据:法第五十七条、财税〔2007115号、国发〔200739号、国税发〔200817号。

(三)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2007316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00731720071231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财税〔2007115号给予了明确:在20071231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11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办法:对于能够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措施的老企业,新税法规定了企业范围和过渡期限,具体的过渡办法是:

1、低税率过渡15%税率的四种类型: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率: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24%税率的二种类型: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2008年→25%

2、定期减免过渡: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财税〔2001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一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一味地取消税收优惠,而是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这就导致可能有企业既符合原来的优惠条件,又满足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于这种情况,《通知》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三是200811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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