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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依照本认定管理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杭州市下属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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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范围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三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符的厂房、机器设备及仓库。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同时必须配有保管发票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专职的发票管理员。
    第七条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是指:
    (一)能够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要求设立总账、明细账并如实记账。明细账必须包括:库存商品(存货)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应收应付(业务往来款项)明细账、“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等账簿。
    (二)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项、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纳税资料。
    (三)必须配备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涉税事务。
第四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类别
    第八条  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新办筹建期工业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筹建期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可在筹建期结束后,按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以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货物实物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五)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若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可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专用发票,并实行辅导期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因出口贸易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又经营内销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经营内销货物,应按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条  量化标准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次年1月底以前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个体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次年1月底以前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量化标准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工业企业,若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可在次月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在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除大中型商贸企业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纳税辅导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二)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三)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四)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
    (四) 银行账号证明;
    (五)会计人员的会计上岗证复印件或法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的协议;
    (六)生产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业务受理窗口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资料后,应转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审、约谈和实地核查,进一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认定约谈、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主要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二)与企业出资人约谈。主要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三)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主要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四)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约谈。主要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情况。
    (五)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查看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于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查看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于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等。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整个审批工作应按照全程服务工作要求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管理部门和企业各执一份留存。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红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对于临时认定或辅导期企业也应加盖相关专章。
第六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于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按照年审要求办理到期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转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取消资格次月起,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在次年1月底以前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手续,若未提出申请的,则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次年1月底前未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从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法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年审或临时认定转正中,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其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纳税人名称、注册资金、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管理,严肃查处买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有关制度规定建账建制,或未如实记账的;
    (二)未正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纳税资料的;
    (三)未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法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取消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并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发现当日及时通知发票管理等部门,对其已领购的专用发票进行清查核对,将尚未申报纳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纳税的专用发票信息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同时上传市局和省局,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三十条  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核实存货、清算税款,同时清缴已领购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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