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ng css = ((jg.om.Station)session.getAttribute(jg.util.Constants.STATION_OBJECT_SESSION_KEY)).getCss(); String stationId = (String)session.getAttribute(jg.util.Constants.STATION_SESSION_KEY); if (stationId == null || "jianggan".equalsIgnoreCase(stationId)) { %>
<% } else { String stationName = ((jg.om.Station)session.getAttribute(jg.util.Constants.STATION_OBJECT_SESSION_KEY)).getName(); if (css == null) css = "blue"; %> <% }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关于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省局也已补充了相关规定(浙国税流〔2006〕69号),为切实贯彻上述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落实岗位,明确责任。做好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一般纳税人提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核对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对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蓝字专用发票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对一般纳税人未抵扣发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未抵扣税款的有关资料。对汇总开具发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原蓝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三、购货方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对购货方未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以及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办理核销手续。
四、在总局关于销货方核销红字专用发票具体操作办法未下发前,销货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作废专用发票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携带《通知单》原件和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验手续。
五、对已认证相符,但稽核比对结果属于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应将税款从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由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后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六、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不再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通知单》应加盖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八、《通知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其余附表由各局负责印制。
九、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各局应在2007年1月底前做好空白《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销毁工作,销毁的证明单应造具清册,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在销毁证明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管理制度和经手人责任制度。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主办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15576号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2002-2008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