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范围: 辖区内所有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包括以房产入股联营、合营、承包经营等形式)均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 2、办理程序: 申请房屋租赁备案,出租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申请人居民身体证或法律证明。 注: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申请房屋租赁备案时,承租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3、办理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
江干区建设局(咨询电话:8695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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