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杭房改[2003]8号 1、申请条件: (1)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 (2)家庭收入在我市上一年度户均收60%以下且无法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的;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以下(含私房); (4)属拆迁货币安置的,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且所得货币安置款不足以购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经济适用房(按定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计),并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 2、办理程序:(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含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的所在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其他住房(承租公房、私房等)租赁、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封锁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属拆迁货币安置的职工、居民,提供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
江干区建设局(咨询电话:86975056、8697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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