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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类型和核准时效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类型

  1、按登记状况分类: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大类。

  2、按登记繁简分类:可分为简易类注1、一般类注2两大类。

  3、按登记时效分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要有有效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四年(一般为四年)注3,特殊情况为一年(包括一年以下)注4。无论经营期限长短,均作为期末实有数统计;经营期限为四年以下的营业执照到期后,可按延长经营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经营期限为四年的营业执照到期后办理换照手续。

  二、核准时效

  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并按“一审一核”注5的流程办理,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附注:

  1、简易类是指事由清晰、办理手续相对简单的登记申请,下列登记事项属简易类:

  (1)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及方式使用规范用语,且不涉新兴行业或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2)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期限、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者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及方式(使用规范用语,且不涉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的变更登记;

  (3)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不涉及前置审批(不包括实际经营场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的变更登记;

  (4)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场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换照,执照遗失补领,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相关备案手续。

  (5)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一般类登记事项为:

  (1)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及方式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或涉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变更登记;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

  (3)其它需特殊办理登记的注册事项。

  3、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有关每四年焕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未修改以前,各项手续齐全,经营期限均为4年;

  4、有特殊情况(如:房屋来源不完全符合有关要求、已规划尚未拆迁等原因),暂不能颁发四年期的执照。

  5、“一审一核”的审核流程指:投资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材料,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员依法审查,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审核制度。对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简易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直接接待、核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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