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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办理程序

  一、 办理依据、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三、办理条件:
  1、申请资格:
  凡抵押物在西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2、申办材料:
  (1)申请登记:
  A、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B、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C、有关动产抵押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
  D、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限证明;
  F、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变更登记:有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有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的、有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有变更抵押担保的范围等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到原机关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A、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抵押物登记证》;
  C、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D、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限证明;

  E、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A、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抵押物登记证》;
  C、合同履行完毕的凭证;
  D、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
  E、抵押物全部灭失的凭证;
  F、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自解除合同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的,应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抵押物不得再次设定抵押。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法定),执行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五、告知办法:
  电话告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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