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及对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认定时间: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受理时间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收取费用。
江干区教育局(咨询电话:8697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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