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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受理部门: 杭州市教育局,其中高中处负责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成人教育处负责经区教育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要求举办成人高中(含职高、中专)学历教育及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项目的审批,以及市教育局审批并管理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 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53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55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56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1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教育厅1999年发布,浙教成[1999]60号)
第19条:申请举办高中的,由申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举办初中、小学的,由申办者向办学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1993年发布)
第5条第3款:举办普通高中(完)中或职业高中,报学校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有关教育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的有: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市备案事项有4项(①高中学校设立和撤并;②高中段招生计划管理;③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评审;④教师普通话等级测试站),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事项有2项(①中小学校计划内聘用外籍教师的审批;②省教育强镇的审核)。
6.《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006〕23号,杭府法审告[2006]64号,2006年12月14日审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六城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立,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经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要求举办成人高中(含职高、中专)学历教育及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项目的,报市教育局审批。
 受理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六城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和终止,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审批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法定时限: 申请筹设为30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校为90个工作日。
 审批承诺时限:  申请筹设为30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校为75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1)申请
 申请对象: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 高中处 蒋慧鸯、成教处 楼永木
岗位责任及权限  许可机关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许可经办人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许可经办人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高中处 蒋慧鸯、成教处 楼永木。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报分管处长审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
   
(3)审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申请已经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 高中处处长 黄建民、成教处处长 吴作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照学校设置标准,认真审核全部申办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社会力量办学设置评议委员会复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筹设为10个工作日)。
   
(4)复审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审查人签署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 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设置评议委员会。
岗位责任及权限: 认真进行实地察看、评议,将评议结论报局领导审定。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申请筹设不需复审)。
   
(5)审定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人、审查人、复审人签署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 副局长 沈建平、肖锋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核材料,签署审定意见。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筹设为10个工作日)。
   
(6)告知
标准: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审查、复审、审定意见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高中处 蒋慧鸯、成教处 楼永木
岗位责任及权限: 将申报材料整理归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还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筹设为5个工作日)。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电子邮件、电话等。E-mail:jyj.bgs@hz.gov.cn 或xzspts@mail.hzedu.net    Tel:87077801。
本岗位责任人: 办公室  陈丽萍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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