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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 杭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杭州市教育局高教师范处)
审批项目编号: 1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并施行)
第13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施行)
第5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审批收费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5号)规定,对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进行认定时可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280元。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
   
(1)申请                
准予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4)具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B、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C、达到规定的普通话水平等级;
现阶段普通话要求是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担任语文教师的申请者,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标准: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教师资格认定一年两次,春季一次,秋季一次。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许可机关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许可经办人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许可经办人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齐全,规范,信息可靠。
本岗位责任人: 各区、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受理时限 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2)受理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各区、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审查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申请已经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 市教育局高教师范处  程黎瑶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照申请条件,认真审核全部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4)测试
标准: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本岗位责任人: 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各专业评议组组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测试标准,认真进行测试。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5)认定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人、审查人、专业评议组组长签署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 副局长(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主任) 肖锋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核材料,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6)公示  
 标准:  公示名单需经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通过。

本岗位责任人:

 高教师范处 徐兴刚
 岗位责任及权限:  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杭州教育城域网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7)复查  
 本岗位责任人:  高教师范处 徐兴刚
 标准: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申诉材料,提出复查意见。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申诉材料,提出复查意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8)告知

标准: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审查、表决意见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高教师范处   蒋  锋
岗位责任及权限: 将申报材料整理归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还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及其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9)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电子邮件、电话等。E-mail:jyj.bgs@hz.gov.cnxzspts@mail.hzedu.net  Tel:87077801
本岗位责任人: 办公室 陈丽萍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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