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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简易学校(幼儿园)申办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干区教育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女简易学校的暂行办法》(江教〔2002〕177号),凡在我区要求举办流动人口简易学校(幼儿园)的,依照以下程序申请办学。

  受理部门:江干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86974947

  审批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一、申请阶段

  1、申请举办者向我局提出申办报告,并向基础教育科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组织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办者个人

身份、资历证明。

  (2)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组成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3)办学场所房产证或场地长期租赁意向及场地建筑平面结构图和

拟使用说明。

  (4)有关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5)学校(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学校(幼儿园)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①学校(幼儿园)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2、教育局组织进行设置评议,流程如下:

  相关科室(基础教育科、基财科、人事科)审阅材料→对符合举办基本条件的,实地察看拟办学场地(如拟办学场地是非教学用房必须有正规建筑设计部门整改方案并取得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批复)→提出初步意见,填写筹设审核表(附表1)→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初步符合办学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发给举办者“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阶段

  申请举办者在筹设期间应认真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简易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的要求,进行校(园)舍的建设和改造,教学设施的添置。

  2、招聘、组建符合学历和资质要求的教师和财会人员(后勤)队伍。

  3、签定办学场地长期租赁合同。

  4、筹设期间举办者应经常性向教育局相关科室(基础教育科、基财科、人事科等)汇报筹设进展情况,接受相关科室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5、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筹设期限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6、筹设期间举办者不得以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名义进行招生(含招生宣传)、收费等活动。

  三、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在三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在当年5月底前向我局提出正式办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详细报告。

  (3)招聘教师及财会(后勤)人员名单、学历及资格证明。

  (4)学校(幼儿园)招生计划。

  2、教育局组织对筹设情况进行评议,流程如下:

  相关科室(基础教育科、基财科、人事科)实地察看拟办学场地筹设情况→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再审核→对是否正式设立提出意见,填写验收审批表(附表2)→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对筹设后符合办学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对办学申请进行批复,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许可证》。

  4、举办者凭许可证到区民政局登记,办理法人资格证;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江干区教育局简易学校(幼儿园)筹设综合审核表

 

申请人

 

拟办学(园)

详细地址

 

申请人(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在杭住所地址

 

暂住证号

 

审核时间

 

审核组成员

 

基础教育科

审核意见

 

基财科

审核意见

 

 

人事科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意见

 

 

 

 

备注

 

 

附件2

江干区教育局简易学校(幼儿园)设立

综合验收审批表

 

验收学校(幼儿园)

 

学校(幼儿园)地址

 

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普通教室:    专用教室:    

举办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在杭住所地址

 

暂住证号

 

批准筹设时间

 

综合验收时间

 

综合验收组成员

 

基础教育科

验收意见

 

 

 

 

基财科

验收意见

 

 

 

 

人事科

验收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意见

 

 

备注

 

 

 

附件3

简易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1.申请举办简易学校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简易学校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3.配备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应持有上岗证,小学校长学历须大专以上,中学须本科以上。

4.组建一支与在校学生数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小学、中学教师学历分别要达到中专、大专以上,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固定的校舍和场地。学校规模应达到6班以上。小学生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6.学校无危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

7.有与学校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8.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十万元,纳入到主管部门的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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