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作程序: (一)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说明: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自接到仲裁申诉书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组成仲裁庭;将申诉书副本送被诉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五)仲裁庭审理案件,于开庭前四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仲裁庭作出裁决。 (七)制作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八)送达。 三、结案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立案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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