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料: 1、出生证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失业证》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之后分娩的失业人员,凭申报资料,在分娩后3个月之内,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填写申请表,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送市服务局核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办理时限:当月30日前申报的,在次月20日前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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