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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类办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开户
  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开户变更表》并持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其他核准执业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外地驻杭办事机构需提供经杭州市经济协作办批准驻杭的证明文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参保单位必须在发生变更、注销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三)参保职工新增申报
  单位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新增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首次在杭参保人员需附身份证复印件;2、续保人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职工新增时,须补缴三个月以上者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4、本地城镇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5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及就业用工许可证。申请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或《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变更表》。
  (四)参保人员减少申报
  单位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并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处理文件(原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根据不同情况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每年1-6月期间办理终止手续,应同时上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农村户籍参保人员需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应填写《农民工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最后参保单位盖章后上报;3、在职职工死亡,应提供单位报告或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发票复印件,同时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4、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5、企业在职人员全部终止完毕,须同时提供单位工商或地税注销证明、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费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跨机构转出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联系函(原件)(包括开户银行、帐号、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跨机构转入 办理条件:1、已在杭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2、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并建立个人帐户(按转出地当地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形成的参保记录不属于转移对象);3、外地户籍在杭参保人员,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入杭州市区,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年限满7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户籍人员缴费满5年后方可办理。办理凭证:1、本地开具转入联系函复印件;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合法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个人缴费明细)。
  (六)个体参保资格审核
  参保资格审核对象:首次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非杭州市区户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参保人员在本市缴纳过个体养老保险费,但已中断缴费,现要求再次办理个体缴费。审核凭证:市区户籍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提供户籍证明)、《就业援助证》和《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非杭州户籍人员,持杭州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七)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退休(退职)人员新增:参保人员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病退、特殊工种及劳模等人员,需附报相关的审批材料,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社险办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将相关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劳动管理站,由劳动管理站统一上报。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局每月发放给退休人员。
  退休(退职)人员减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填报《市社区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申领表》;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火化发票(复印件);2、月底(30或31日)至次月初(1日)死亡的人员,需附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新增、减少申报
  供养人员新增申报 办理条件:离退休、保养人员生前确定为其供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等),无经济收入,且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不享受家属劳保者;离退休、保养人员为火化,或者符合其他国家有关丧葬规定的。供养人员新增需提供:1、市、区属用人单位,提供经市总工会审批的《确认直系亲属供养关系审批表》;2、劳保卡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及派出所户籍证明;4、供养关系为夫妻、父母的,提供经街道或乡镇政府确认的无经济收入证明;5、供养关系为父母的,提供其他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6、子女18周岁以上,属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18周岁前已经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每年9月份提供在校就读证明;7、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老人,提供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
供养人员减少申报:用人单位填报《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增减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支付供养生活费。
  (八)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1、职工在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三个月;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1、参保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或产假证明(原件);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需提供上述1、4、5、6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1、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月份),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全额计发。2、医疗费用:顺产(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生育保险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次月拨付给职工参保单位。
  (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办理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办理程序: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登记需提供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2、建设施工项目合同。尚未在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登记证。区社险办受理登记后,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核定应缴费额,打印缴费通知单,单位持缴费通知单按照地税隶属关系到地税部门缴纳费用。(所属地税分局不清楚的,可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
  (十)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范围对象:具有杭州市区户籍(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户籍且已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所在地的非农户籍年限,可视作杭州市区非农户籍年限。
  办理凭证:1、填写《参加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申请表》;2、以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的人员申请参保的,须提供有原发放部门盖章确认并停止发放的《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3、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00元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及以上人员最少缴三年。孤寡老人免缴费用。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
业务受理时间:
  1、每月12日前受理的在职参保人员新增、减少及基本信息修改等申报单,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2、每月3日前受理当月列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及基本信息修改或待遇修改等业务。
   一、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年度劳动情况报表(102表)或上年度3、6、9、12月企业工资发放表;
  4、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5、杭州市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名册。
  二、享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三、享受待遇
  1、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
  2、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享受每个月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5%享受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医疗费50%的一次性医疗费补助。
  3、生育补助: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①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②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③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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