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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类办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三)伤残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到龄办退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下列三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工伤医疗待遇的结算。
  (一)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凭医疗费原始发票、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等,并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向市社保局统一结算。
  (二)医疗终结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痊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鉴定。
  (三)根据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向市社保局工伤生育科申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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