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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企业劳资人员填写《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按街道(镇)分别编制《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
  (二)企业劳资人员带《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表》到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输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打印《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缴纳(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发放对象)情况表》和《企业退休人员进社区服务经费(统筹外项目费用)缴纳通知单》。
  (三)企业持《企业退休人员进社区服务经费缴纳通知单》(《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费用缴费通知单》)按其缴费金额和规定时限到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缴纳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统筹外项目费用);个体劳动者、失业及协缴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负担。
  (四)企业缴纳服务经费和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后,凭《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移交通知单》将退休人员档案、《信息表》及《(档案)移交名册表》移交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并与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五)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户籍所在地移交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后,户籍发生跨街道转移的,其人事档案一般应随户籍转移,由迁出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开具《人事档案转移介绍函》,随附退休人员档案和《信息表》,送迁入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并于次月5日前将本月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基本情况表报送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六)企业退休人员户籍与居住地分离,本人要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居住地的,经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填写《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转移申报表》,由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七)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萧山区、余杭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萧山区、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江干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需一年以上)跨统筹地区,本人自愿要求由实际居住地街道(镇)管理服务的,经本人申请,填写《杭州市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委托代管申请表》,可实行委托代管,代管协议签订以后,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已移交街道(镇)的,由档案所在地街道(镇)为委托方,接受代管的街道(镇)为代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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