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内户口正常迁移手续 1、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下同)出生户口的申报。新生婴儿出生后30天内应申报户口。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薄、新生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除外)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生殖健康服务证》等其它证件或证明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杭公治(2003)217号] 2、市区内迁移手续,凡符合人户一致原则需要在市区内迁移户口的,须随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十六周岁以上近期免冠正面一寸黑白大头大光纸标准照片一张,全户迁入的还须凭房屋使用证明,方可办理户口。 3、凡本市区居民因调动、招工、招生入学需迁往外市县的须交验迁入地准迁证或入学通知书,办理迁移手续。 4、死亡登记,公民死亡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持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交其身份证,单身立户的还应收交户口簿。 5、其它申报、注销户口的手续凭应征公民转业退伍军人介绍信、出国出境和出国入境的证明等办理入户或注销手续。 (二)户口迁入市区办理程序 [ 杭公治(2000)189号] 1、由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落户或恢复的户口: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落户。 (2)、杭州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3)、原杭州市区入伍的退伍军人落户; (4)、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 (5)、劳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 2、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1)、农转非、居迁居投靠户口(未成年子女投靠); (2)、农迁农投靠户口; (3)、各类蓝本户口; (4)、在各乡镇(街道)解决部分失去原有住房人员的户口挂靠。 [ 杭公治(2003)113号] 3、由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 (1)、农转非、居迁居投靠户口(夫妻投靠、老年投靠); (2)、部队随军家属投靠; (3)、市侨办、台办认定的台胞、华侨在杭投资解决国内亲属进杭落户。 4、市局直接受理审批的户口。 (1)、人才引进; (2)、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干部)的家属投靠户口; (3)、纳税入户; (4)、引进人才家属子女进杭落户。 (5)、投资类户口须先到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后,凭审批表到公安机关受理。 (6)、环卫工人本人及家属农转非,须到市环卫局审批后,再到市公安局申报。 (三)办理时限 1、投靠类户口审批市公安局每月二次;对各类引进人才及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确认的进杭人员户口审批为5个工作日。其他特殊投靠随时受理。 2、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常住户口“网上迁移”,市区迁移户口只需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即可,提高办事效率。
江干区公安分局(咨询电话:872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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