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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中的登记领证手续

(一) 暂住人口登记领证手续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国家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
    在暂住地拟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天内到所辖暂住地的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暂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只作暂住登记。因各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外来婚嫁人员和在杭购房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只作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限分为一年和三年。
  暂住我市一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住人口,可以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暂住证》:
  1、有固定职业(在同一企业工作2年以上),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
  2、参加社区(村)级以上志愿者组织的;
  3、受到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暂住证》,还需出具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杭州市志愿者证”及服务记录、荣誉证书或有关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办理。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就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交回《暂住证》。
    收费标准:《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现在每个镇、街道都设有统一式样的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各办证中心内公开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收费标准。
(二)、房屋出租(借)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借)的房屋必须权属清楚,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2)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的治安管理规定;
    (3)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
    (4)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其他规定。
    办理程序:出租(借)人欲将符合条件的房屋出租(借)给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江干区公安分局(咨询电话:872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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