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前往边境地区工作、经商、探亲、旅游等中国公民(不含现役军人),必须办理《边境证》。《边境证》实行分级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本市局级单位、个人或有限责任公司、驻杭办事机构等部门的《边境证》。申请办理《边境证》,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在窗口领取《边境证审批表》,填写清楚后,经本单位保卫部门或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需随带16周岁以下儿童的,须在《审批表》的申请理由一栏内写明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并随交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2、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如: (1)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驻杭办事处人员; (2)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3)出差杭州,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4)已在杭暂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申领并填妥《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因紧急公务出差来杭的国家工作人员,凭本人单位证明(可用传真件)予以办理。 3、其中前往深圳、珠海特区的我市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简化办理《边境通行证》。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申办《边境通行证》、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审批。《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人民警察直接凭警官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国家公务员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前往深圳、珠海的,办理《边境通行证》收取工本费2元,但须核验其工作证件。其他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应收取工本费《边境通行证》8元。前往深圳、珠海特区的人员,在办理《边境通行证》时,应填写新的《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前往其他边境地区的,仍按前两条规定办理。 注:因统计报表、年终处理的需要,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半天停止办理户口迁移,年底户口停办时间届时通知。户口政策咨询电话:16868110(免收信息费) 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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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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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5元/本 |
[1994]浙价发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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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 |
3元/张 |
[1994]浙价发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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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迁证 |
4元/张 |
[1994]浙价发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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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籍证明 |
3元/张 |
[1994]浙价发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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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查询户籍资料 |
20元/页 |
[1994]浙价发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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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换领居民身份证 |
10元/张 |
[1995]浙价费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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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
20元/张 |
[1995]浙价费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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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加快制证 |
40元/张 |
[1994]浙价发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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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 |
5元/张
补领加倍10元/张 |
[2002]浙财综字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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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租赁治安管理费 |
2元/月户 |
[1991]浙价费81号 | 江干区公安分局(咨询电话:872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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