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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若干事项

     1、凡前往边境地区工作、经商、探亲、旅游等中国公民(不含现役军人),必须办理《边境证》。《边境证》实行分级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本市局级单位、个人或有限责任公司、驻杭办事机构等部门的《边境证》。申请办理《边境证》,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在窗口领取《边境证审批表》,填写清楚后,经本单位保卫部门或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需随带16周岁以下儿童的,须在《审批表》的申请理由一栏内写明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并随交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2、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如:
    (1)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驻杭办事处人员;
    (2)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3)出差杭州,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4)已在杭暂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申领并填妥《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因紧急公务出差来杭的国家工作人员,凭本人单位证明(可用传真件)予以办理。  
    3、其中前往深圳、珠海特区的我市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简化办理《边境通行证》。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申办《边境通行证》、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审批。《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人民警察直接凭警官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国家公务员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前往深圳、珠海的,办理《边境通行证》收取工本费2元,但须核验其工作证件。其他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应收取工本费《边境通行证》8元。前往深圳、珠海特区的人员,在办理《边境通行证》时,应填写新的《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前往其他边境地区的,仍按前两条规定办理。
    注:因统计报表、年终处理的需要,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半天停止办理户口迁移,年底户口停办时间届时通知。户口政策咨询电话:16868110(免收信息费)
    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收 费 依 据

居民户口簿

5/

[1994]浙价发98

户口迁移证

3/

[1994]浙价发172

户口准迁证

4/

[1994]浙价发172

办理户籍证明

3/

[1994]浙价发98

单位查询户籍资料

20/

[1994]浙价发98

申、换领居民身份证

10/

[1995]浙价费232

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20/

[1995]浙价费232

身份证加快制证

40/

[1994]浙价发172

临时身份证

5/

补领加倍10/

[2002]浙财综字2

私房租赁治安管理费

2/月户

[1991]浙价费81

江干区公安分局(咨询电话:872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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