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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出版物市场经营许可证办理

    一、办理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含有歌手演唱、演奏的酒吧、咖啡厅)舞厅、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 及其它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须申办文化经营审核证书;
    2、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须申办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须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投递、出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二次署务会议修正)、《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须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打字、复印等印刷企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须申办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从事文化、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字号)核准书、设施设备合格证、本局的《登记表》并经现场踏勘后,发放许可证(审核证书)。
    (3)变更原核准项目要提供相关资料。
    (4)申请单位或个人持许可证(审核证书)或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证照。
    三、办理时限:文化部门在申办材料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中需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给予登记发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江干区文体局(咨询电话:86974939、8643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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