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办理对象:由本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及在本局备案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在本局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办理程序: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附职务任免的通知、文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主要科室负责人名录(内容为科室、姓名、性别、职称、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码)、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有卫技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料证书、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9)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 (10)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11)药品种类清单; (12)仪器设备清单; (13)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办理时限: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江干区卫生局(咨询电话:8697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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