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受理对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经核准执业的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 2、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 医患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 (2) 已提起民事诉讼。 3、下列情况自接到报告或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 患者死亡; (2)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时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5、申请人资格:患方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无行为能力,申请人应为该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如患者死亡,申请人应为该患者的近亲属。 6、提交资料: (1)当事人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其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 (2)由申请人掌握的该争议的全部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据; (3)申请人、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户籍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7、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杭州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江干区卫生局(咨询电话:8697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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