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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
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程序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该争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该争议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公证机关公证;患者治疗尚未终结;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该争议不属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范围及其它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三、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的途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接受以下三方面的委托: (1)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委托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3)法院移送的委托。 |
|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五、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形 |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 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者需提交的材料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通知之日起, 10日内提交以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二)患者的身份证,如系委托代理人,请持有效委托证件和本人身份证; (三)自己保存的原始门、急诊病历资料及各项检查报告; (四)医疗机构复制或者复印的住院病历资料; (五)进行尸体解剖的,提供尸解报告; (六)对封存物品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据。 |
|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通知之日起, 10日内 提交以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公章; (二)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四)抢救急危患者(包括抢救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五)双方当事人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药物及注射、给药用品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六)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 (七)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缴纳 |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 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四)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费按法院规定缴纳。 |
|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专家抽取程序 |
医学会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双方当事人还应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候补专家。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遵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
|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纪律及程序 |
(一)由医学会介绍参加鉴定的专家、患者代表,医疗机构代表; (二)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会; (三)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次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时间:各十五分钟; (四)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五)双方当事人退场; (六)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七)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八)双方代表,每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如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则每(九)医疗机构代表不超过二人; (九)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动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十)为保持鉴定会的严肃性,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辱骂、威胁、利诱、殴打对方及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干扰鉴定会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双方在鉴定会上不得录音、摄影、摄像。 |
| 十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终)止的情形 |
(一)中止鉴定情形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鉴定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 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3、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 责任单位: |
杭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
| 责任单位地址: |
杭州市孝女路 2号216室 |
| 联系电话: |
87031087 |
| 联系人: |
盛鲁文 |
| 责任单位电话: |
87031087 |
| email: |
wsj.yxh@hz.gov.cn |
| 备注: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 8:3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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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加入日期: 200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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