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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修订稿 、 等。 二、办事对象 1、省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全市生产企业 包括定检、日检和统检 、 。 2、市级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市属生产企业。 3、市级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经销企业或生产企业 包括在杭州市场要求继续销售其产品的外地生产企业 、 。 三、办事内容 产 商 、 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企业经整改后申请复检的组织实施。 四、办事程序 1、申请 复检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报告必须有分析不合格的原因 , 采取的质量整改措施等内容。 属省级、市级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 还 需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 (1)、省级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 : 市有关主管局公司、的审核意见 市属生产企业 、或各县市、区、经委、计经委、计经庸、审核意见各县、市、区的生产企业, 以及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2)、市级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 : 市属生产企业其主管局、公司的审核意见 2、受理 复检申请由市局质量监督处受理。 3、抽样 收到复检费用后由指定承担复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到企业进行产品抽封样。 抽封样人员需二人以上 ,并填写抽样单。 4、检验 一般情况下 , 承检单位在抽样后的 15 天之内完成检验任务。 因产品本身原因 , 检验周期需超出 15 天的 , 检验时间按产品检验周期 计算。 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检验任务的 , 承检机构应向企业说明情况 , 并报告市局质量监督处同意。 5、结果反馈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检验报告 2 份报市局质量监督处。 质量监督处负责将报告寄送给申请企业。 其中,对复检仍然不合格的,由承检机构将不合格项目立即通知有关企业。 企业在接到通知的 15 天内到承检机构进行认可。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 , 双方 均可向市局质量监督处提出质量仲裁检验。 超过规定期限未去认可 或提出异议的 , 对检验结论视为认同处理。 五、办事结果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质量跟踪。 职能部门 : 监督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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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 |
| ·责任单位地址: |
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 |
| ·联系电话: |
87152572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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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电话: |
87152572 |
| ·email: |
jczd@3j4f.com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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