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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事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申请条件: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周期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计量检定机构。
审批程序:(一、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1、申请。申请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强制检定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者按要求递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后再予受理。
  3、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申请后,由受理机关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签署受理意见,并向该机构发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通知书》。今后申请人只须按该机构确定的检定周期按时向其送检,不必每次办理申请手续。只有当新建、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时,申请人才应对新建、增加或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重新申请强制检定。
  4、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5、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定不合格的)。
审批程序:(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1、备案。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申请人,应当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
  3、申请检定。申请者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承检机构申请检定,递交申请资料。
  4、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有关承检机构予以受理,并确定检定周期(一般为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今后申请者即按该承检机构确定的周期按时送检。
  5、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6、许可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定不合格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递交《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申请单》一式二份。
  2、申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的,递交《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指定机构、申请检定单》一式二份。
  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报指定检定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收费文件号:
  浙价费[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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