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内 容: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 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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