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
内 容: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60元和24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20元调整为 258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060元调整为23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070元调整为 23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480元调整为166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390元调整为265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六、以上价格自2002年4月4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2年4月4日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090 2755
天津市 3090 2755
河北省 3090 2755
山西省 3155 2810
辽宁省 3090 2755
吉林省 3090 2755
黑龙江省 3090 2755
上海市 3105 2760
山东省 3100 2765
湖北省 3115 2780
河南省 3110 2775
海南省 3225 2880
广东省 3165 2820
其中:深圳市 3385 2980
广西自治区 3225 2880
宁夏自治区 3095 2755
甘肃省 3075 2775
新疆自治区 2885 26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105 2770
南京市 3075 2745
杭州市 3105 2770
合肥市 3110 2775
福州市 3140 2800
南昌市 3110 2775
长沙市 3105 2790
成都市 3295 2975
重庆市 3280 2940
贵阳市 3255 2905
昆明市 3285 2935
西安市 3075 2765
西宁市 3045 2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