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2、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负责全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4、负责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工作,并承担区社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街道、镇的设立、撤消、更名和界线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并提出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的设立、撤消、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意见;承办区内部行政区划的调处事务。
6、规范全区地方标志、路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工作。
7、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评定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工人的接收安置,管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移交民政管理的退休人员。
9、组织救灾工作,上报灾情,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检查救灾款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对灾民的生活救济和生活自救。
10、统筹管理全区社会救济工作;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1、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维护特困人群的合法权益;指导残疾人的康复、就业、扶贫工作;监督福利企业保护政策的落实,对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
12、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3、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14、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15、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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