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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档案馆查档指南
2008-4-30 11:06:06

  1、前往江干区档案馆查阅文书档案、婚姻档案、招工档案,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并说明所需查阅档案的内容、时间等即可。(密级档案、限制档案、未开放档案和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不提供利用和查阅)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婚姻档案查档须根据浙民事[2005]167号文件规定,当事人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才可查阅本人的婚姻档案,如本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需办理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公证机关因案件和公证需要,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持有立案法院出具的,证明此人与本案有关的证明及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证件,方可查阅与案件及诉讼有关的婚姻档案。
  2、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查找到档案后,查阅者可在指定的阅档室内(或办公室)阅览,利用完毕后,及时归还档案馆。
  3、凡需要用档案作法律凭证的,本馆负责出具查阅档案证明;需要复制档案的,经本馆同意后,可复制作为凭证。
  4、查阅完毕后,利用者须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取回证件。
  5、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守机密,利用中涉及到的有关秘密内容不得外传。
  6、查阅档案者应保护档案,严禁拆卷、撕毁、污损,严禁在档案上勾划、批注、涂改、蘸水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本馆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本馆档案的;(3)涂改、伪造本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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