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听证和应诉事宜。 (二)负责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三)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接待和办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调处征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协助做好留用地指标调剂和核拨拆复建用地指标前的土地、建筑面积核查工作。 (五)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负责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及抵押、查封登记工作。 (六)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受理、审核、报批和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七)协助做好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三资企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九)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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