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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新西(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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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区政府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第十二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坚决落实区委的决定,及时向区委汇报工作,争取区委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工作的领导,保证政令畅通。
  三、区政府要按照“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要求,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改进机关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深化政务公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强化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离杭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区长协商处理后,向区长报告。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原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一)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财政安排资金超过50万元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政策;
  (四)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五)区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村、社区(含)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需要提交区委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八)其他需由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全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事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各方的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十三、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一般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两个以上比较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决策。
  十四、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进行。在作出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街道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认真督办,及时反馈。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区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依法行政。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九、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后下发执行。区政府办公室要抓好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和督查工作。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要坚持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批阅。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重视市长公开电话、区长公开电话和“96666”投诉电话交办的事项,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应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市属驻区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研究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三)讨论研究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及重要政策;
  (四)讨论决定需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六)讨论决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讨论决定由区政府依法制订和发布的行政规定;
  (八)区长、副区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九)讨论其他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应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同志参加。
  三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的重大活动和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五)区长、副区长认为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镇、街道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区政府领导同志。
  (一)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的副区长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议题,一般不得提请会议审议;

  (二)会议如果对重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三十四、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三十五、大力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坚持周二、周四无会日制度,除连续性的会议外,周二、周四原则上不安排全区性大会。要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凡区政府召开全区性的大型会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
  三十六、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须按会议审批制度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各部门、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邀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如确需邀请参加的,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三十七、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必需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同时,要严肃会议纪律。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区政府的会议通知,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事先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或会议主办部门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

 

  三十八、预算内区本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经区人代会审查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组织执行。
  各类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组织执行。
  三十九、纳入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的范围包括:预算内年初预算中分类切块但未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预算内总预备费,预算内财政支出预算调整部分,各类专项资金中年初预算未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
  四十、财政性资金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支出追加项目,由常务副区长审批;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由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办公会议审批。专项资金单独制订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四十一、各类支出追加项目除由用款部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外,均须填写《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程序进行。区财政局将《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作为财政性资金拨付与否的依据。


第九章 政务督查


  四十二、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主要是: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办理落实;市、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区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市和区“两会”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区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负责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
  四十三、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立足于解决问题,着眼于工作的效能和效率。区政府办公室要根据政府要求,拟定督促检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报领导同志审批后,将督促检查的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解落实。同时,要按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对办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及时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督查落实完成情况,严格执行奖惩措施。区政府领导同志在群众来访件上的批示,要作为重点督查件进行督查。
  四十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迅速地办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后,要立即组织办理,并按时书面专报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办理报告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报送。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区政府发文,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若干意见》,以及江政办(2001)6号《关于江干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区政府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区政府,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六、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矛盾和问题上交区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进行协调或决定。
  四十七、实施退文制度。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如不符合规定,退回报文单位改正重报。
  实施网上报文制度。根据建设电子政务的要求,条件成熟时,区政府将明确网上报文有关要求和实施时间。一经实施后,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如未网上同步上报,退回报文单位重报。
  四十八、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区人大、政协机关的审议意见、建议函,上级政府来文,省、市有关部门和兄弟区(县、市)商请区政府解决有关问题的来函等,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阅批。
  四十九、签批公文,主签批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签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五十、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一、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其中,上行文应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按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办理的,或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有关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的,由作出指示或同意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上述公文在送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前,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签注呈批意见。
  五十二、要切实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三、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五十四、区政府文件经办公室或保密局审核宜于公布的,均可上江干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为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和各部门、直属单位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围绕区政府的重点、难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调研任务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同时将调研报告报送区政府。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尽量减少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街道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镇、街道原则上不得直接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分工统筹安排。区政府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
  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副区长离杭考察(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同志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离杭外出,须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行。其中,主要负责人离杭外出须经区长批准。离杭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在外出前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
  六十三、区长、副区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度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拉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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