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档案原则上分类进行: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3、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5、声像、实物、光盘等档案,按上述类别分别随同纸质档案一起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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